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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当前我国乃至世界反腐败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一个廉政国家,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学者们对现行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其中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对腐败分子大量适用罚金刑的建议,但没有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就拟从这一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结合我国当前反腐败犯罪的实际,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财产刑进行研究。财产刑作为刑法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产生远远先于自由刑。近代以来,罚金型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也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观念的变迁,在一些国家中被重新启用。而我国刑法在面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腐败现象的越演越烈之势,在打击这类犯罪的时候有些力不从心。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财产刑规定的缺陷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从立法上来看,我国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适用的数额都有缺陷,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不高、执结困难、适用随意性大。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财产刑立法的比较分析和研究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我国关于财产刑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适用数额的缺陷,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财产刑立法的建议。对罚金刑,应该提高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增加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设置,完善罚金的适用方式和数额规定,并建立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保障罚金刑制度的公平、及时、合理。在罚金刑制度完善合理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一致的刑罚效应,逐步废除没收财产刑,适应世界轻刑化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