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篇章体例为:导言,第一章至第六章,最后是论文小结。导言部分介绍了死刑的起源、概念、特征,重点介绍了生产力的发展与私有制的出现是死刑产生的根本动因。第一章,阐述了死刑适用的历史发展及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所体现出来的特征,并由此得出死刑由兴至滥、由滥至衰、由衰至亡的发展趋势,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第二章,论述我国刑法中的死刑,重点介绍了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特别是通过对我国刑法中挂死刑的罪名进行深入的分析后,提出如下结论:我国刑法挂死刑的罪名在近十余年有很大发展,高死刑率已成为我国刑法的一个特色。笔者在本章的结尾部分对我国死刑立法提出两点建议:①要解决刑事立法决策层对死刑过分依赖的认识问题;②逐步淡化人民群众的报应刑观念。第三章,就我国死刑适用的积极条件含义作了具体的说明,“罪行极其严重”的立法规定,克服了79年刑法中“最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笔者在本章,就“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①在认定“罪行极其严重”时,不仅要着眼于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且还应当兼顾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②决不能脱离每一个罪的具体特点和适用死刑的具体情节去认定罪行极其严重;③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而且是在刑法总论中加以规定的,因而它只能是概括的抽象的。第四章,论述了孕妇与死刑适用的几个问题,如孕妇的含义、“审判时”的含义、如何认定“审判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实践,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羁押前出于与立案和审判无关的原因而正常怀孕的,审判时,对其当然不能适用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死刑惩罚而故意怀孕的,应当对其适用死刑。刑法提倡人道,不能用来鼓励犯罪。第五章,论述了我国特有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提出了死缓适用条件之一--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几种情形。并重点就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死缓执行期间是否故意犯罪是执行死刑还是减刑的标准存在缺陷,就如何克服这些缺陷,作者谈了自己的看法。<WP=3>第六章,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死刑核准权规定的法律冲突、冲突的起因,提出了解决冲突的对策:①由全国人大对现行刑法和刑诉法进行修改②修改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使刑法、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核准权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律的内在统一。本章核心观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本文是在充分占有材料基础上完成的,虽然只是论述了死刑适用的几个问题,但作者还是希望能对死刑适用问题的研究带来一些新的变化,如果能起到一点促进作用,作者就受宠若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