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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双非”子女依现有法律取得居留权并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从而享有各种福利和便利,给香港社会造成诸多问题。“双非”问题的产生源于“庄丰源案”(2001年)的判决。该案中,香港终审法院以普通法传统为由,拒绝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之“1999解释”,迫使立法会于2002年8月修改《入境条例》,造成特区政府今日只能以堵截、“零配额”等行政措施避免受理“双非”子女的居留权申请。中国的宪制与普通法传统一样维护司法独立,但是一方面,《基本法》接纳了普通法传统中法院的法律解释权;另一方面,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法院自行解释的对象仅仅被局限在有关高度自治范围内的各种事务及其相关立法;除此之外,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对香港法院具有拘束力,香港法院应当遵守,以正确实施基本法,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简称“筹委会意见”)一方面反映了立法原意,另一方面因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简称“1999解释”)而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拘束香港终审法院。在“1999解释”已经对《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简称“24条2款1项”)中的“出生”的法律涵义作出明确的界定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次“释法”(解释《基本法》),同时也应该避免频繁“修法”(修改《基本法》)。一方面香港终审法院可以利用普通法传统中的遵循先例以新的判例推翻“庄丰源案”的判决;另一方面香港立法会也可以按照“1999解释”自行进行立法,恢复《入境条例》(1997)附表2a段的内容,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对“双非”子女作出不授予居留权的决定。如此则可彻底杜绝“双非”现象,保持和促进香港的繁荣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