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古建筑是特殊的社会空间,代表着村落印记,承载着一个地方的时代变迁。古建筑是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资源,其深远内涵和文化底蕴可以唤起人们的历史记忆与真实乡愁。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多次提到“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不仅要注入经济活力,更要实现文化振兴,努力协调乡村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关系。古建筑旅游开发对古村落保护、村民致富和文化振兴都具有重要意义。古建筑旅游开发的过程同时也是不同利益主体互动博弈的过程。利益主体间的互动机制折射出转型时期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三角关系。田村古建筑保护亦牵涉到不同利益主体。本文运用文献法、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来收集资料,以社会空间理论为视角,以田村旅游开发不同时期政府、村民、旅游公司的利益取向和互动行为线索,从微观角度分析空间中不同利益主体参与旅游开发的目标和行动策略,深入探讨其互动逻辑的灵活性。所谓社会空间是个人社会行为的产物,是在一定自然空间背景下生成的,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研究发现,政府的利益取向由最初的GDP目标转向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并存。由此,产权、利益分配、古建筑保护紧密关联在一起。旅游公司不仅是一个企业实体,应在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村民在享受旅游发展带来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感受到社区共同体意识衰微。作为社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面临自治组织还是行政体系的身份矛盾。但是,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三角互动,社会始终处于弱势。尽管政府和旅游公司在产业发展的目标上存在分歧,为了自身利益二者之间还是很容易形成权力和资本共谋。由此导致村民采取一系列的维权抗争行动,与旅游公司和政府进行利益博弈。村委会实际上是社会空间的协调者,同时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约束。田村景区经营权先后两次转让,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冲突。基于此,有必要探究建构利益主体和谐互动机制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促进国家、市场和社会合理互动,协调利益分配机制,对古建筑保护和古村落旅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各利益主体的矛盾还与古建筑所有权、使用权与委托权等产权争端相关。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政策存在模糊地带,使得文化旅游产业面临社会空间治理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