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统一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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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犹如血液与灵魂,贯穿证券市场始终。它是投资者的决策依据,是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前提。证券市场本质即为资金融通的信息聚合,而信息披露则是其最重要的制度基石。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助于遏制市场违规行为,引导投资者审慎辨识证券价值与潜在风险,进而促进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然而,囿于"重股轻债"的观念桎梏,相较于股票市场制度的稳健发展,同为证券市场核心构成的债券市场制度却一直颇受冷遇。其中,尤以公司信用类债券问题最为突出。由于漠视公司信用债的本质与特性,现有制度过多依赖和参照股票,致使公司信用债市场信息披露运行失序、内容乏实、配套缺失,陷入"同质化、粗糙化、形式化"的困局。立法中,上位法尚付阙如,下位法各行其是,信息披露规则离心失范;执法上,多头监管,央行、证监会、发改委及银监会部门利益纠葛,权力边界模糊不清,信息披露监管错位软化;司法下,权利救济复杂,社会因应滞后,司法保障避重就轻,信息披露"最后防线"功能未彰。割裂的债券市场与碎片化的制度体系业已成为公司信用债市场持续发展的"绊脚石"。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股债差异,明晰公司信用债的本质和特性,从市场化要义出发,统一建构契合债券属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公司信用债本质是以证券形式表彰的契约式债权债务关系,其风险主要源于信用风险,投资者更为关注发债主体的偿债能力变化。因此,在信息披露制度建构中应秉承以偿债能力为中心,以统一化建构为主线。一方面,总体思路要坚持统一与差异"二元并进",既要以《证券法》为基本蓝图对顶层设计进行统一化建构,又要基于债种、主体或市场的区别对具体制度予以差异化安排;另一方面,基本进路则应在深入理解债券本质与特性基础上以偿债能力为中心进行规则设计,根据不同影响因素进行分层式信息披露;此外,还应以发行主体、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司法以及信披平台等为切入点全面加强配套性制度建设。通过如上三举并施,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将日臻完善,其制度功效亦会渐趋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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