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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犯类型的划分上,正犯是共犯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而共同正犯在具有正犯性的同时,又具有共同性的体现,问题更为复杂。对共同正犯的相关问题加深厘清,实有必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共同正犯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分析。本文从正犯概念的界定入手,得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一般称之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同时笔者主张,对于共同正犯性质的认识,不应该以“属于正犯种类还是属于共犯种类”为论争的基点,否则,就无法在共同正犯的性质这一问题上存在形成统一认识的可能。而应该采如下认识:共同正犯的性质体现为正犯性与共同性的合一。首先,在本质属性角度上,共同正犯的正犯性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其次,应该对共同正犯的“共同”性质作出界定。此处的“共同”与狭义共犯层面的共同含义是有所区别的,因为这一“共同”性是立足于正犯性范畴下的内容,从而,在界定上应符合特殊性的要求。本文第二部分对共同正犯的本质和成立要件加以阐释。本文认为:首先,对于共同正犯的本质,即“共同”的认定上宜采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其次,其成立要件应该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归结为:(1)主观要件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和犯意联系;(2)客观要件要求各行为人必须都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行为的一部或全部。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对共同正犯的形态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首先,共同正犯既具有正犯性又要求具有共犯性,而片面的共同正犯与过失的共同正犯不符合共犯性的要求,共谋共同正犯又不符合正犯性的需要,从而也就不存在对这三种形态继续加以探究的必要。其次,在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上,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的肯定或否定。再次,继承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也应该采部分的肯定说。最后,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只能存在于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均为共同故意的场合,而且,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与是否就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是两个问题,即使对加重结果是过失,后行者与先行者也均应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身份对共同正犯的认定和量刑的影响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同时认为,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应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责任范围界定;个别责任原则——具体责任大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