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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债务,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所涉及,但在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范围确定以及如何清偿等问题上要么是欠缺规定,要么是规定模糊,存在着很多不足。审判实践中大量夫妻债务纠纷引发了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讨论,本文亦参与其中。论文包括导论和结语在内,共有五部分。导论部分概述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夫妻债务制度的意义和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研究的现状。本文研究的夫妻债务,是指具有特定配偶身份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过程中所负的债务。研究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既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第一章“夫妻债务立法模式选择——以法国法为视角”,是对法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研究。之所以选择法国夫妻债务制度作为我国的参考对象,是因为我国在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上与法国相似,基于同样的法定财产制,更便于借鉴。通过分析,文章总结了适用于夫妻债务制度的一般性结论,证明处理夫妻债务问题应当遵循三条线索(财产制、时间和内外部责任),为下文完善我国的夫妻债务制度提供了依据。第二章是对我国现阶段夫妻债务制度的解读,主要介绍了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的发展概况和现有的法律条文,通过对条文的解读总结出了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的一些特点,同时也看到了我国法律在夫妻债务区分标准、个人债务范围确定等方面规定的不足。因此在借鉴法国经验的基础上,文章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作了反思。经过反思得知,夫妻债务制度属于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婚姻期间夫妻内部的和谐。以保护交易安全为目的,法律应首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并用“时间”标准来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对我国夫妻债务制度完善提出了建议。在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下,夫妻债务制度亦应遵守“三条线索”,从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分别财产制出发分别制定不同的规则。在法定财产制下,一是从债权人角度出发,通过以“时间”标准正面规定、以“个人债务”反面排除两种方法确定其债权请求权的对象;二从夫妻内部关系出发,在确定夫妻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之后,来确定夫妻内部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基于法定财产制下确定的原则,又因约定财产制对抗效力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法。通过这种设计,第三章基本解决了第二章所剖析的问题。这一结论也表明:要构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必须要在借鉴国外立法一般性结论的基础上,兼顾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自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