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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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是伴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逐渐兴起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27日,我国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但是,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发展时间尚短,仍存在一些缺陷,目前学界主要关注的是检察机关的线索来源、原告资格和角色定位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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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是伴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逐渐兴起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27日,我国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但是,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发展时间尚短,仍存在一些缺陷,目前学界主要关注的是检察机关的线索来源、原告资格和角色定位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尚缺乏研究。这将使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规定及应用不科学也不合理,进而导致对公共利益保护疏漏。本文通过对诉讼请求相关规定及实证案例的梳理,归纳出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的模式类型,发现诉讼请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需从各个诉讼请求类型的目的指向、诉讼请求与违法行政行为的针对性关系与借鉴一般行政诉讼对诉讼请求规定等方面考量,从而提出完善诉讼请求相关建议,认为应当增加一并提出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具体性”要求、禁止撤回诉讼请求的规定,并明确确认请求可与履职请求同时提出。第一章介绍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涉及到的关键性概念以及有关现行法律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合法起诉主体,主要功能一方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诉讼请求作为检察机关诉求最为直接的写照,规范、具体、准确的诉讼请求将对保护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营造良好的审判环境以及帮助法院准确裁判案件具有重要价值。第二章是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请求类型化介绍,通过搜集筛选分析案例中诉讼请求,总结出单一型公益诉讼请求和复合型公益诉讼请求两大类模式。一方面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四大受案范围出发,介绍每一类案件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并归纳目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呈现的“确认判决与履行判决同时提出”等特点,另一方面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出发,分析不同违法行政行为对检察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选择的影响。第三章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行政公益诉讼中未有规定一并提出规范文件附带审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由被告代为履行的诉讼请求。其次,诉讼请求应具体准确,但实践中屡现诉讼请求过于笼统模糊的现象,这说明目前对诉讼请求的规定不规范、要求不明确,亟需进一步细化、规范化。再次,在实践中确认违法请求与履职请求大多数情况下并存不悖,但该问题尚存争议。最后,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最终选择以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不仅忽略了之前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不利于后期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持续性跟进。第四章是基于确立请求应当考虑的因素而提出的改进建议。首先应当确立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对诉讼请求类型的选择,对违法行政行为的针对性以及适当借鉴一般行政诉讼的规定,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的形式与内容,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其次,应当将诉讼请求规范化落实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包括对现有规定的细致化,增设可以一并起诉的情形,废除撤回起诉的相关规定。最后,强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应当更加精准化,以行政机关直接致损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两大类违法行政行为为例,试论在诉讼请求中怎样做到精准化,并针对目前并不常见的行政机关代履行诉讼请求做出说明,论述该种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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