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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概念股的”五月噩梦”以及2012年在美国纽约上市的中国大陆中小市值企业的一系列会计丑闻的出现,在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的同时,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有效性再次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从我国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现状来看,每年违规的公司成百上千家,从立案调查到最后诉讼,最终真正受到处罚的仅仅几十家,这就充分说明我国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尽管不断完善,但仍无法适应迅速成长的证券市场的需要。与迅速成长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显得非常薄弱。而信息披露监管仅仅是一种手段,非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以儆效尤,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整体的信息披露质量。如果监管机构对部分违规公司的处罚能够给同行其他公司带来外部性,能够影响同行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那么从外部性角度研究信息披露监管将更具有实用性和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从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性角度出发,以2007-2011年间A股上市的1704家公司为样本,以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公告为切入点,研究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有效性。本文首先回顾相关文献,对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以及外部性等概念进行界定,进而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再根据美国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提出的董事会、市场参与者、媒体、证监会和法院等五层次的监督结构。本文从最重要的董事会和市场参与者这两个层次分析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性。在众多的市场参与者中,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最高的其中之一就是投资者,因此本文把市场参与者定格在投资者身上。而董事会掌管着公司的重要事务,其行为体现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方方面面,因此将其作为从公司角度研究的落脚点。这样本文基于投资者角度和管理者角度分别进行了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应假设,建立了信息披露监管外部性研究框架,进而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性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其一,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不仅给被处罚的公司带来了负的市场反应,而且给同行其他公司也带来了负的市场反应。也就是说监管机构的处罚公告能够改变投资者对被处罚公司的同行其他公司的预期,重新评估被处罚公司的同行其他公司的价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最终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二,本文通过实证还发现,在信息披露监管中起至关重要作用的会计信息质量与市场反应呈正相关关系。即会计信息质量越差,市场反应也越差,也就是说在同行信息传递过程中,会计信息质量越差的公司越有可能受到处罚公告的不利影响。其三,在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性中,管理者同样存在市场学习效应。管理者持续关注被处罚公司以及自己的股票价格,分析自身公司对处罚公告的市场反应来学习和反思自己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实证结果表明,同行其他公司对处罚公告的市场反应越差,表明该处罚公告将会降低同行其他公司的价值预期。因此管理者为了避免查处风险和被投资者怀疑信息质量进而降低对公司价值预期的风险,而不断提高自己的信息披露质量,改进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这些结论不仅丰富了我国信息披露监管外部性的相关理论,而且为信息披露监管的必要性提供了又一证据。这就启示我们其一,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的阶段,尽管各种会计丑闻层出不穷,但是信息披露监管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二,处罚公告的同行信息转移效应,能够促使投资者根据处罚公告重新评价公司价值,更能够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三,管理者存在市场学习,处罚公告能够让同行公司的管理者改进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行为。这就体现了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性对同行信息披露行为的作用。这些结果和启示给我们的重要意义是:在我国监管成本有限的条件下,虽然监管当局不可能查处每一个违规的公司,但是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性能够显著影响信息披露行为,这就为局部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提供了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