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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款的“授权条款”在静态语境下的文本规定已经难以表达其基本概念内涵在动态条件下的多义与流动。通过对诸多经典案例与若干基层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的梳理,可以将法院法官对其审查标准概括为由“权力来源”向“公共职能”的变迁。审查标准的变迁不仅持续地影响着理论与实务领域对“授权条款”的理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整个变迁趋势背后所暗含着的是行政法治模式由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变。这种转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是带有强烈福利色彩的行政服务型国家的兴起与由民营化改革所形成的政府—社会互动的合作主义,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其因此也可能导致作为实质行政法观念支撑的工具理性沦为意识形态、具有普遍性的行政法规范与特殊的法律事实之间的矛盾加剧、独立而确定的行政法体系逐步趋于崩溃、行政法公共性质日益模糊化等消极的影响。为了克服这种影响,当代学界产生了程序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思潮,而对两种思潮的整合与研究,不仅为弱化实质主义法治模式的消极影响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而且也唤起学者们在新的背景下对行政法基本理论的重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