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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一项极富特色的法律制度。对胁从犯的研究涉及共同犯罪、支配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出罪事由体系、期待可能性、刑事一体化等一系列热点理论问题。本文以河南性奴案作为典型案例,并结合其他案例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历史上的胁从犯罪和域外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地梳理,将胁从犯界定为因受到一定程度的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的威胁而被逼迫参加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胁从犯具备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背意愿而选择犯罪的意志自由相对性和胁从行为对胁迫行为的从属性。本文认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人中具备特殊减免刑罚事由的特殊群体,而不是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 第二部分通过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的横向比较,间接阐述了胁从犯与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间接正犯中的“工具”和英美法中的胁迫的区分。对胁从犯被胁迫要件的构成按照因果关系流程进行了分析。被胁迫要件的分析也是对胁从犯各个特征的具体展开。对胁从犯入罪、减刑的法理依据的讨论,则涉及到了犯罪本质、刑法功能及刑法谦抑性的关系。本文认为,胁从犯特殊罪责规定的基础在于其相对的意志自由。胁从犯的意志因素使得其在刑法上的可谴责性具备且较小。 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对胁从犯认定的体系进行了立体解释,进而更加明确了胁从犯在犯罪论中作为共同犯罪人恶性再考察要件的地位。本文认为,胁从犯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特殊历史经纬和现实需求复杂性的代表,体现了刑事一体化要求,应当从犯罪人和被害人两个角度综合考量胁从犯的处遇政策。本文还对被胁迫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类推适用进行了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