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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事交易往来较为频繁,民间借贷尤为活跃。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以物抵债的运用更加频繁,其优势是加速了债务的履行,缓和了债权债务纠纷,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与此同时,这种债务清偿方式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如怎样定性、效力如何认定等等,加之目前无论理论研究还是法律规定均不够完善,导致定纷止争的目的难以实现。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大概有十条之多对以物抵债有所涉及,如果仅从数量来看,法律似乎对于以物抵债的规定是比较详尽的,其实不然,通过仔细研读每个法条可知,这些规定不仅过于零散,而且不够明确具体。显然,这些法律规定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裁判的指导性是比较欠缺的,当法官裁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时,可能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无论学术论文还是专著都比较少,尤其是专著类研究成果。分析已有的学术成果,对以物抵债问题,学术界目前还停留在定义的阐释、相关概念的比较和对其法律性质的罗列等表层,并未结合复杂的社会现实进行深入研究。基于以物抵债理论研究不足与法律规定不完善之现状,本文选取以物抵债的效力认定作为切入点,深入研究以物抵债这一具体法律问题,希望自己的思考与研究能够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解决有所助益。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引论。对于本文的选题来源、写作目的及意义进行说明,针对国内外关于以物抵债性质的研究进行简要的概括,并在此前提下,结合具体实践案例来进行比较和分析以物抵债的性质和其法律效力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部分简要介绍司法审判中经历了一审、二审的真实案例,点明案例所涉及的争议焦点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结合以物抵债所处的具体时代背景,对其性质特征加以总结。同时,归纳出当今审判实务与学术界认定以物抵债性质的四种核心学说:流质契约说、债之更改说、代物清偿说、新债清偿说。第三部分当今审判实务与学术界在以物抵债性质的认定上存在分歧。结合上述关于以物抵债的案例及流质契约说、债之更改说、代物清偿说、新债清偿说四种理论展开进一步地分析与研究,厘清不同性质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并最终提出以物抵债类案件应当遵循的裁判思路:首先应当肯定以物抵债是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其次,对具体事例中以物抵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最后就该性质的以物抵债效力加以判定。第四部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不能准确定位以物抵债的性质,那么最后所得出的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便会有所偏颇,而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并没有清晰的定论,法律规定的也比较空泛,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有指导性案例的出台,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最后提出了几个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