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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潮流,但是经济全球化在极大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也产生许多负面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倡导者WTO在运行中出现危机,多边协议愈来愈难以达成。许多国家把目光转向涉及国家少、见效快的区域经济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两岸四地也不例外,已经自发形成功能性经济一体化,在贸易和投资领域都形成了紧密的关系。随着大陆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建立更紧密关系安排(CEPA)的签署,两岸四地已开始从功能性经济一体化向制度性经济一体化转变。在台湾当局坚持台独,对两岸四地经贸往来加以限制的同时,台湾民间表达出了改善两岸关系,加强与两岸沟通和交流的强烈呼声,并付诸于行动,集中表现在由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等在野党先后率团对大陆进行访问。这种大背景下,本文探讨了两岸之间签署CEPA的现实可能性。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在投资自由化、投资待遇、投资法律的透明度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投资自由化方面,台湾对台商投资大陆和对大陆资金进入台湾都进行严格限制,导致两岸投资活动呈现出明显的间接性和单向性;投资待遇方面,台湾对大陆投资实行歧视待遇,大陆对港澳台投资实行超国民待遇,某些方面实行次国民待遇;投资法律的透明度方面,两岸缺乏共同的投资立法和正常的协调机制,大陆投资立法的透明度不高;其他投资环境方面,台湾投资环境恶化,大陆投资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本文以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中出现的投资法律问题为视角,对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的投资规则,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投资准入和自由化、投资待遇、投资环境的透明度、财产的转移和投资便利化、国有化、征收及补偿、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担保和代位条款、过渡期、其他特色条款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为两岸四地投资保护安排的具体内容作出构建建议,尤其对两岸四地投资安排在投资便利化和投资透明度方面作出特殊的规定,对两岸四地投资争议的解决设计了一套独特的具有较强的司法性和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保护安排的有效实施。在文章的结尾,论述了两岸四地投资保护安排同WTO多边投资规则,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东盟投资规则等多边投资规则,以及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关系,为港澳台投资者同大陆投资者一样,能够享受大陆签订的众多国际协定对海外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的全面保护理顺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