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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其中以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最为显著。由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由人民银行主导,商业银行自然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成员。目前共有24家金融机构具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其中22家为商业银行,仅有两家为证券公司。
但是,作为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业的商业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上商业银行更多地是以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在过去的经营中并没有太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经验。对于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特别是具有信用风险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如何管理其风险,无论是商业银行内部还是监管机构,都在进行积极的探讨。
本文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中主承销商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认为主承销商的责任可以归纳为承销责任、推荐责任、尽职披露责任和代理追偿责任。其中承销责任是指主承销商对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销售。推荐责任是指主承销商需要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进行选择,择优推荐。尽职披露责任是指主承销商有义务确保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并跟踪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督促企业进行持续地信息披露。而代理追偿责任是指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责任。
与主承销商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承销业务的风险也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包销风险,即在余额包销和限额包销的情况下,主承销商需要买入全部发行金额或限额中未能销售出去的部分,也就是说被迫由中介机构变成了投资者。第二是法律风险,即主承销商故意或疏忽的对发行文件中有关发行人的信息进行了不实陈述,投资者要求主承销商承担“误述责任”。之后是声誉风险和成本风险,是指主承销商所发行的债券出现违约,投资者和市场有可能认为主承销商的企业评价体系和项目遴选体系存在问题,将给主承销商的声誉造成损失,同时由于要承担代理追偿责任,将导致主承销商的成本显著上升。
引发声誉风险和成本风险的主要原因均是发行企业的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最为熟悉的领域之一,因此本文没有进行更多的研究。本文重点研究对包销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
在对包销风险的管理中,首先应通过设置市场风险限额锁定由于包销失败而导致的市场风险上限。其次,通过合理的定价机制最大化的降低包销失败的风险。对于合理的定价机制,笔者提出基准产品相对定价为较为合理的方法,即在无风险基准产品利率的基础上,考虑流动性利差、信用利差等因素进行定价,也就是系统性风险收益率加非系统性风险收益率。同时,提出使用多元线形回归模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非系统性风险溢价进行估算的模型。
在对法律风险的管理中,笔者认为认真全面的尽职调查与尽量详尽的信息披露,满足法律上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主承销商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比较了欧美等国的信息披露要求后,对我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实践中的一些难点进行了探讨。
最后,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开展债券承销等多元化业务是大势所趋,但是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在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同时,需要具备识别和管理风险的能力。通过良好的风险管理取得的收益才是真正的、可持续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