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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于迟延履行金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造成了实践中该项制度操作混乱。2014年7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利息解释》),以及之前的一系列司法文件对迟延履行金制度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仍然存在的问题包括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请,诉讼费、鉴定费是否计入,非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比较法的经验表明,迟延履行金制度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应当从迟延履行金制度的性质出发,进一步明确相关遗留问题。除引言外,全文共五个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迟延履行金制度的基本理论。为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民事诉讼法》设立迟延履行金制度。迟延履行金制度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一方面,它通过对债务人收取一定比例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达到惩罚其迟延履行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将该笔钱款交由债权人而非国家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债权人得损失。因《民事诉讼法》对迟延履行金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为适应实践操作需要,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以及理论观点应运而生。第二部分阐述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基本理论。对于执行不能情况下的金钱罚,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将该钱款上缴国库;法国、日本、韩国则将其交由债权人。无论是哪种模式,其共同的目的都在于惩罚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而后者在此基础上还肩负着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责任。我国迟延履行金制度从立法意旨上而言更接近于后者。但与在民法中规定执行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家相比,我国因没有对应的制度设计,故迟延履行金制度实则也扮演着执行损害赔偿制度的角色,对于保护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言是任重道远的。第三部分梳理关于迟延履行金制度的既往规定及新出台的《迟延利息解释》,并评析其给迟延履行金制度的适用带来的影响。新出台的《迟延利息解释》意在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应如何处理;第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如何计算;第三,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如何计算。《迟延利息解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困扰实践的几大问题,但值得思考的是,虽法定性一再被明确,实践中仍然以当事人申请为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的前提条件。此外,《迟延利息解释》未涉及迟延履行金存在的问题,迟延履行金的执行仍然存在困境。第四部分对迟延履行金制度实践考察情况进行说明,并对相关衍生问题进行探讨。法定性是迟延履行金制度的固有属性,但实践中迟延履行金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提出申请,似与其法定性不符。此外,实践中存在迟延履行金制度与罚款同时适用的现象,重复的金钱处罚似乎有欠妥当。在迟延履行利息的具体计算方面则存在着利息、基数以及日期三方面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适用标准的不统一易造成实践中操作混乱,直接影响着制度功能的发挥。对于迟延履行金,因缺乏相应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更大的困境。第五部分是对完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的思考。迟延履行金制度无论是从法律公平角度抑或法经济学角度分析,都不失为一项极具价值性的执行措施。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迟延履行金制度的重要性。在启动方式上,综合考虑制度性质及实践情况,宜以债权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应加大对迟延履行金制度的法律释明力度,不断完善当事人知晓权利的途径。就《迟延利息解释》未涉及的问题,仍应继续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