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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国际投资基金业的起源及其发展,分析、比较了国际投资基金与国内投资基金的区别,提出了国际投资基金的定义。此外,本文针对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地剖析,重点阐述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投资基金所面临的冲击与挑战。 在综合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基础上,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和法律监管问题,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着重对中国现存的有关国际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作了介绍,并且将其与外国的立法实践作了比较,提出了我国现存立法体系存在的特点及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鉴于我国已于2001年11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本文阐述了世界贸易组织下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和我国作为成员国所承担的相应义务。同时论述了世界证券监督委员会有关国际投资基金监管的原则性规定,以指导今后中国的立法实践。 文章的主要成果是第四章“完善中国国际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及其监管的立法建议”。文章探讨了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目标模式,提出了建立、完善国际投资基金业法律体系的设想,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并同时建议加强对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在立法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一部完善的《投资基金法》,以期更好的规范国际投资基金市场,防范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