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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民众的一大顽疾,该问题无法解决将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目前我国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部门均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予以应对,其中《刑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制,但到目前为止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仍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本文从风险社会理论切入,就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进行说明和探讨。第一部分,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切入点,阐述了风险社会理论和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该部分首先介绍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与发展,并对该理论背景下衍生出来的“风险刑法”理论进行批判性评析;然后在对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等相关概念进行阐述,最后论述了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介入食品安全犯罪的理由——不得已原则,并对该原则的概念及理论来源加以阐释。 第二部分,主要从两方面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现状。一是立法进程,梳理了79刑法、97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两高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是食品安全犯罪的章节设计问题;主观方面问题;立法模式;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问题以及刑罚设置问题。 第三部分,本文主要对国外两大法系中的一些国家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对其进行评析,以期能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借鉴其中的优秀部分。 第四部分,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几点完善设想。首先就是坚持刑法介入食品安全保护的原则,即不得已原则,并从具体的定罪和量刑方面给出具体的参考建议;第二是建议完善现行的立法模式,实施附属刑法;第三是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主观规定略窄的情况,提出增加过失犯的规定。第四是从财产刑和资格刑方面,调整食品安全刑罚规定。如将“销售金额”改为“货值金额”,区分单位和个人的罚金,增设禁止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等等,最后一部分是将食品安全的保护落实到严格执法上,并就实践中的证据保全及移送司法机关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