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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是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与之相对的却是生态环境每况愈下。同时,经济与环境呈现出明显的区域非均衡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态环境压力相对较小,而作为“生态屏障”的一些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若要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就需要给予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以财力支持,即通过纵向和横向的生态转移支付来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共同发展。本文从公共产品和外部性等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实践,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经验,对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具体而言,分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部分。本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资料,研究思路和框架以及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部分“生态转移支付相关概念及理论依据”。主要介绍了与生态转移支付有关的概念和理论。生态服务属于公共产品,依据公共产品理论,不能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需要由政府来提供。又由于其具有外部性,地方政府在提供生态服务时,受益者在不支付成本的情况下,提供者的成本难以得到合理补偿。根据博弈论,各地方政府之间最终博弈会造成受益者不补偿,提供者不保护的结果。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我国正处于该曲线上升阶段,若任这种受益者不补偿,提供者不保护的状态发展下去,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从这几种理论出发,可以更深入理解生态转移支付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的不断建设,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取得很大成效。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区域间均衡发展得到促进,贫困地区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现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着转移支付总量较小,法律法规不健全,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生态转移支付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本部分主要介绍国外在生态转移支付方面的政策措施,如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生态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等,这些都对完善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五部分“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措施”。针对我国生态转移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加大中央对地方生态经济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二是建立地区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三是健全生态转移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完善生态转移支付的监督制度,提高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五是建立健全生态转移支付的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