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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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独有的术语,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社会交往变得日益频繁,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多数量和类型的民事纠纷大量涌现,很多案件急需得到相应的临时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行为保全是一项与财产保全一样重要的民事领域的保全制度,它能够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前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于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国外发达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有关行为保全制度,并且比较全面和完善。由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不同,对行为保全制度的表述各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把它称为“中间禁令”,而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把它称为“假处分”,法国把它称为“紧急裁决”。它们尽管形式不同,却异曲同工,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同维护着西方的法治文明。
   近年来,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前临时禁令制度在行为保全领域作了有益的尝试,分别在海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意义上的行为保全制度。我们应当大胆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实用的行为保全制度。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行为保全的含义、历史演变以及和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诉前禁令等相关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探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行为保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三部分重点论述我国行为保全的历史和现状。本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梳理清末、民国时期关于行为保全的立法历史;二是阐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行为保全规定的现状及其评价;三是从实践的角度总评我国目前行为保全制度的缺陷。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及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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