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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真实与否对于真相的发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法庭审理的质证环节对于证人证言真伪的查明又有很大意义。交叉询问是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而发展出来的一种询问证人制度。而弹劾证人的可信性就是发生在交叉询问尤其是反询问过程中。司法实务界对于弹劾证据的概念及其使用都不甚了解,理论界对于弹劾证据的讨论多是引述外国法尤以美国法为先。但研究弹劾证据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有助于发挥弹劾证据的作用、有利于事实的发现以及程序正义的实现。弹劾的作用通常是为了争辩证言证明力,证明证人故意说谎、或证人的认知、记忆不可靠或所作陈述事实上不正确。所谓弹劾证据是用以攻击证人可信性的证据,它可以通过对证人的盘问获得的质疑证人,也可以其他途径获得,前者称为内部证据,后者称为旁证。弹劾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先前不一致的陈述、偏见证据、品格证据、证人感知能力及精神状况的缺陷、具体的矛盾。通过对现存法律法规归纳推理以及对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不难发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在运用弹劾证据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诸如:不区分弹劾证据与实质证据,导致弹劾证据被不当使用;证人不出庭导致书面证言弹劾书面证言;品格证据的弹劾作用受限;使用弹劾证据的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控辩双方弹劾形式化等。弹劾证据发挥的作用甚微,无法有效地揭露证人证言的不可信,这样不仅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更有损真相的发现。在我国庭审模式日益加强实质对抗因素的今天,争辩证言证明力的问题逐渐被关注,因而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弹劾证据使用规则。在考察美国弹劾证据使用规则时,除了关注《联邦证据规则》以及普通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外,还要注意弹劾证据存在的相关配套基础。要看到:交叉询问制度是弹劾证据运用的基础;证人出庭是弹劾的前提;证据开示是有效弹劾、正誉的保障;辩护律师是有效弹劾的助推器。在构建我国弹劾证据运用的基本思路是:区分弹劾证据及实质证据;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规则符合最低限的程序正义;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具体来说要明确弹劾证据的概念弹劾证据的证据能力、表现形式;规定内部证据、旁证的使用顺序及旁证使用的相关限制;规定弹劾证据的有限可采性避免弹劾证据被误用;尽可能地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