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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国家推进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任务。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做好农村社会治理、农业现代发展、农民脱贫致富,创新新村管理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四川省委也提出加快建设“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作为四川省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重要内容之一的“新村聚居点”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农村群众由散居变成适度聚居所带来的空间结构暨生产生活、社交方式、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改变,房屋风貌控制、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日益凸出。同时,新村聚居点还存在管理相关主体关系不清,管理方式落后,村民公约不匹配、聚居点公共运行管理经费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仅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原有的村规民约难以直接或完全适应,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本文以雅安市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创制法规管理为案例,对“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重建中建成的232个新村聚居点进行规范管理,通过法制化手段调动村民参与聚居点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居民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本文以“政府引导、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为新村聚居点管理原则,通过理顺新村聚居点内复杂产权和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赋予自主管理委员会法律地位、制定议事办法和居民管理公约、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的筹集与来源、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探索创制法规解决管理路径,对巩固和提升地震灾后重建成果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探讨如何运用协同机制、信任机制、效益机制推动新村聚居点管理,以法律形式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对形成持续、有效的管理方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聚居点的创制法规管理提供了参考蓝本,对于依法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