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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司法解决程序系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纠纷、处理公司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鉴于公司纠纷作为一种独立的案件类型,较之其他民商事纠纷具有自身的特点,并由此在纠纷的立案、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诉讼审理程序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则与要求,因而公司纠纷司法解决程序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本文围绕公司纠纷的解决程序应当努力促进公司治理、保障权利救济,并寻求二者之间平衡的核心观点,首先通过对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本体的考察,分析了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的特点,并提炼出公司纠纷的解决原则,为下文的程序制度建构奠定良好基础;其次,立案是公司纠纷获得诉讼解决的第一道关卡,从程序法与实体法角度分别对立案的核心----可诉性问题加以展开,为何种公司纠纷不具有可诉性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判断标准。再次,公司纠纷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交织、包容,利益相互冲突却又存在一致之处的复杂构造,使得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极为复杂而多样。第三章围绕公司诉讼之当事人能力与正当当事人确定问题,结合具体公司纠纷类型,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第四,公司诉讼是公司纠纷司法解决最为核心的内容,为适应不同案件的审理要求,程序分流势在必然;不同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必有所差异并有其正当性根据;公司诉讼的判决应在实现公司治理及权利救济平衡价值的指导下,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和解、调解的适当运用,及对公司自治的准确界定与尊重,使裁判获得程序及实体上的正当性;第五,对于股东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事实上的障碍并由此发生的争议,通过特别程序解决更为合适。特别程序对公司自治的介入具有内在正当性及合理性,但由于公司特别程序在我国仍处缺失状态,因而对其制度建构及具体操作,需要更多的理论论证与实践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