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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社会当中,人们享受着越来越快捷、越来越便利的生活。但是,这种快捷与便利并不代表安全。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问题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近年来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现有的法律制度不但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事件处理的过程中,法律甚至无法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适用现有侵权法损害赔偿制度,受害人想要得到损害赔偿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因果关系复杂、诉讼时间过长等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最终受害人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还要看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如果侵权行为人无力承担赔偿数额,那么受害人的损害将无法得到补偿,即侵权法最为重要的填补功能事实上并没有实现。考虑到大规模侵权给受害人带来损害的严重,这不仅是受害人个人利益没有实现,甚至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坏的影响。在此笔者建议,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除了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还要发展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并形成二者并存、共同发展的模式。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规模侵权的一般问题。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并从侵权的原因行为和侵权客体两个方面入手分析了大规模侵权的含义。在对其基本含义有所了解之后,笔者归纳总结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并就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缺憾。文章介绍了以侵权责任为主导的现行损害赔偿机制。随后又着重分析了现行损害赔偿机制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机制的新发展。这一部分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不足,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和市场份额责任两种理论以期完善现有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第四部分介绍了社会化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建立的社会背景,并进一步探讨具有相关的法理基础的。本章最后还介绍了世界现有的四种主要的社会化的损害赔偿模式,并归纳总结其各自的优缺点以求能够为我国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构建提供可借鉴的意见。文章第五部分即最后一部分提出了要构建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应当和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并存,组成多元化的解决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损害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