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来源 :中央民族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suna_lili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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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新兴科技的人工智能在人类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为当今的法律体系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从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讨论来看,散落在各个部门法中的人工智能难题,归根到底是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弄清楚人工智能的内涵、类别以及其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机器人有何区别,还要考察法律主体自罗马法伊始至今的内涵及外延的发展变化。可以发现,历史上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取得经历了从“部分人”到“所有人”再到“不是人”的转变,理性作为法律主体资格取得的基础应当达成共识。就人工智能的三个类别来看,弱人工智能由于其突出的工具属性无法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超人工智能则过于强大和遥远,因此也被排除在法律主体的讨论范围之外。就目前争议较大的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而言,也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折中说与否定说。肯定的观点将强人工智能类比公司法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论证强人工智能应当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折中的观点将强人工智能类比为动物,认为强人工智能并非简单的物,但也不具备完全的法律主体资格。本文坚持否定说,认为肯定说与折中说的论据和论证方式都存在缺陷,不能得出相应结论;此外,强人工智能与人类存在本质的区别,其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理性基础,即意识能力、意志能力与道德能力的综合。因此,将人工智能视为法律上的“人”是激进且危险的,也会对“人物两分”的法律传统造成毁灭性的冲击。因此,人工智能不是也不应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在否定的视角下,为了使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并发挥其价值,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客体地位,将其作为法律上的特殊之物看待,在人工智能不断更新迭代的过程中要加强公权力的监管和技术规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重视上游规制,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人工智能,为走进“人机共存”的新时代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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