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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已将违反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作为实施强制许可的原因之一,予以明确规定。《专利法》的这一修改,为专利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能为反垄断救济所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其实作为反垄断法上救济措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在国际上早已存在:TRIPs协议第31条第(K)项在对强制许可进行规范时也提出,强制许可可用于补救司法或行政程序所确认的反竞争行为。此外,英国、美国、欧盟等都在反垄断实践中大量运用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对垄断行为的救济措施。我国2008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虽然已将救济垄断行为作为强制许可的实施事由之一,但是仍与国际上的广泛运用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不同之处。而且还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而从实施的情况来看,自我国实施专利制度以来,其实施率几乎为零,甚至导致了对我国制定、保留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的怀疑。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尚有待完善。
本文首先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介绍,总结出目前国内外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的事由,并对其进行具体分析。之后在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相互冲突相融合关系后,提出了将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反垄断法救济措施的可行性。最后根据各国的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或救济反竞争行为下的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