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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除债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的融资以外,公开上市融资是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并持续经营发展的重要途径。但创新型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等特征,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市融资条件,部分企业将目光投向了海外资本市场。在经济发展放缓的环境之下,创新型企业的成长对于带动新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将这类企业留在境内上市,上市法律制度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完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笔者通过对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市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分析了阻碍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的制度成因,在借鉴境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从优化上市财务指标、逐步接纳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优化差异性信息披露几方面进行完善的建议。上市条件不仅是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筛选优质上市企业的标准,也是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合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道防线。当前我国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都只有一套包括上市财务指标在内的上市标准,对企业从盈利要求、股本总额、首发比例、现金流、净资产以及未弥补亏损要求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由于财务指标设定较高以及缺乏灵活性,上市企业多为有一定规模的、发展较为稳健的企业,笔者建议上市标准逐步向多元化变革以便于满足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了吸引科技类创新型企业上市,筹划数月的科创板设置了五套上市财务指标,以适应生产经营特征不同的科技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建议科创板可以为尚未营收的科技企业上市留有余地。同股同权和一股一权被认为是我国公司法的原则性规范,但特定类型企业中的双层股权结构被认为有助于帮助创始人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科创板推出后,发行人可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进行表决权差异安排,这一内容打破了传统原则的束缚。为了保持稳健性,笔者认为可以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行业率先尝试,有步骤分阶段开放试点行业,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主板及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渗透,接纳双层股权企业上市。信息披露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和服务机构关注的重点,如何有效地对创新型企业设置信息披露要求是一个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探究的问题。一方面,部分创新型企业由于设计了特殊公司治理结构,可能存在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风险;另一方面,创新型企业重在创新,需要适时调整发展战略,由此可能导致企业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产生。笔者认为应细化针对未盈利企业、双层股权结构企业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细则,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未盈利企业进行特殊监管。本文的论述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在境内融资困难的背景下,大批创新型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现状。创新型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的特征,对该类企业而言,间接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境内上市融资都面临着不同的困境,在此背景下一批创新型企业选择海外上市融资。第二部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境内上市融资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由于法律制度的限制,一些有发展潜质却未盈利或盈利较少企业的以及双层股权结构企业被拒之门外。2018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也推出科创板制度、中国存托凭证制度。文章本部分对新制度出台的背景、拟解决的问题以及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主板市场在设计和改革上市规则方面的经验。在新经济争夺战愈演愈烈的今天,境外的改革经验对我国当下资本市场改革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探讨我国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及对国外经验,笔者从从优化上市财务标准、谨慎落实双层股权制度、优化信息披露几方面提出完善设想,希望能够为创新型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