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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近年来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认为,随着现代公司理论的发展,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应是一个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的一整套体制,是通过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而协调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公司制企业在快速发展和有序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股东会形同虚设、董事会滥用职权、监事会流于形式,这一切说明我国公司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和探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研究完善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对策,提出建议。文章首先对目前国外三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论述三种模式相互转化、相互借鉴的趋同之势;然后,对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行评价、分析。文章认为,我国公司制企业在股东本位这一理念指导下,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和设计,无论与我国国情,还是与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演进方向,都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公司制企业缺乏对股东及股东会权力运作的保障,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我国公司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着决策职能模糊、董事长权力倚重及内部矛盾人控制严重等问题和缺陷;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层运行存在着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缺乏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公司经营管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趋同造成目标难以实现和经理层人员选拔机制没有解决的问题及我国监事会法定职权不足、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不力、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机制不够合理、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本文在对这些差距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以改善公司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职权和作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经理层的措施及加强和完善监事会制度等为落脚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