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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根本任务,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住房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人类最基本生存需求之一,更是一个全民关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国计民生问题。在2014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共有产权”制度,这一制度得到了肯定,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在当年4月,在首都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会议明确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作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早在七八年前江苏淮安等多个城市开展了试点,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以预见,共有产权住房将成为我国住房保障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在阅读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外共有产权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分析了国内住房保障发展和实施情况,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具有必然性,可以解决现有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覆盖保障系统中的空白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共有,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住房,并在上市交易时,产权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能够有效避免现有产权式保障房的弊端,实施政策较为明了,产权共有人都可以从中获取收益,这一切都以清晰产权为实施基础。产权份额是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最核心问题,合理的产权是共有产权制度的最根本保障,是制度实施的基础,因此文中以研究产权份额作为贯穿全文的主线。首先,分析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共有人,保障对象、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结合现已实施的住房政策,对国内典型城市产权式保障房的目标人群进行研究,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目标定位在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发达城市可扩展到中等收入家庭、甚至中高收入家庭。其次,基于剩余收入法的理论基础,结合ELES模型建立住房支付能力的产权承担模型,计算购房者可以承担的产权份额,并测算购房者支付不足部分是否在政府承担范围内,然后确定最终的产权份额。采用南京市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计算,得到可行使的产权比例。最后,根据确定的产权份额进行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分析。在产权份额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抑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寻租问题,解决收益分配问题,有利于减少申请过程中的投机行为,实现应保尽保,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水平。同时,与租赁式保障房相比,共有产权住房更加具有持续性,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政府建设住房的积极性,降低了保障对象的购房负担,令家庭财富得到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