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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产生了占全球碳排放总量九成的温室气体,直接导致了全球气候变化及一系列恶性的危害。全球气温的升高,导致热带地区国家降水减少,农业减产,粮食安全受威胁。中高纬度国家遭受洪涝、森林火灾、暴雪等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海平面的上升,直接威胁大部分岛国人民的生存和部分岛国的国家安全。在这一人类共同威胁面前,国际社会认识到进行气候合作的必要性,需要各国共同行动来应对气候危机。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经历二十余次会议,跨越三个阶段,确立了三大合作制度,包括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和2015年《巴黎协定》。这些制度安排较好地克服了国家间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集体行动的困难。作为一种集体行动,国际气候合作不可避免地存在集体行动的困难,其主要体现在不同国家对气候问题历史责任的认知以及对公平承担减排成本的两大问题上。气候问题的历史责任主要在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产生了大量温室气体,带来了现今的气候恶果,发展中国家与其共同遭受气候威胁。发展中国家集体认为不论从历史责任、当今排放总量、个人人均排放量以及减排能力上,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减排责任。而发达国家虽然认可自己的历史责任,但强调如果不限制发展中国家现在及未来发展所产生的巨额碳排放量,也无法解决气候变化的问题;少数发达国家认为,一些发展中大国是目前的主要排放大国也应有具体的减排承诺,否则无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面对这些障碍,各国共同的努力,特别是像中国这样负责任大国积极贡献,以制度设计弥补各国之间的分歧,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本文通过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过程,探讨在国际合作中集体行动的障碍,以及克服这些障碍的国际制度安排。从中认识国际制度在促进合作中的功能性作用,也发现相关国际合作理论的不足(如理性主义),以及国家对自我利益狭隘认知对国际合作产生的影响。从中揭示中美两国在促进人类共同命运,承担国际责任上的差异。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以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为理论基础,指出国际合作的障碍,即国家作为理性行为体追求自身利益时,可能在集体行动中会出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灾难的矛盾。然后,分析并指出国际制度具有加强国家间信息交流和沟通,约束及规范国家行为,降低合作谈判成本,建立政治互信,消除欺诈与利益分配等集体行动的障碍的功能,能够促成国际合作。本文第二部分,首先指出国际社会进行气候合作的必要性。然后,梳理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历程,主要包括了三个历程,并概述了国际气候合作制度成果。之后,分析了谈判中的障碍,指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气候问题历史责任承担的认知差异及公平承担减排成本的分歧。而后,分析制度中三个主要原则较好地解决了谈判的障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较好地解决历史责任认知分歧与减排成本分配问题;京都三机制通过合作方式和市场化方式为发达国家灵活地减少减排成本,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的清洁发展提供可能;“国家自主贡献”原则既缓解了发达国家对当前发展中大国排放量大、未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不满,又从具体国情出发,公平地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得到较为具体的落实。最后部分,论文探讨了中国在气候谈判中不同阶段的角色担当。中国根据国内生态环境压力和经济发展需要,外部外交目标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从一般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义务的角色,到主动参与气候谈判、积极自愿承担减排义务,扮演超越发展中国家的角色,推动气候谈判成功。美国狭隘地看待自身利益、自私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一再阻挠并破坏气候合作,与中国形成对比。从中展现了中国愿与各国一道保护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负责态度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