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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这个时期由于西方国家的入侵和中国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小农经济逐渐瓦解,“同居共财”的财产模式遭到了个人财产主义的冲击,“男尊女卑”的封建典范遭到了平等主义的挑战,社会环境的变化要求法律必须做出调整。在这种背景下,由于成文法的缺失,大理院的判决例成为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法则。因此对大理院判决例进行研究和探讨,可以清晰的观察到民国初期夫妻财产制的状况,可以观察到大理院在顺应时代要求、追寻两性平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借古鉴今,实为必要。 基于此种理念,本文借助比较、案例分析的方法,首先对中国古代法架构下的夫妻财产制的格局基础,夫妻财产的来源与析分进行了论述。在中国古代夫对共同财产享有绝对的掌控权,妻的大部分权利都被夫吸收。民国初期,个人财产主义冲击了同居共财模式,夫妻财产制逐渐脱离宗族的桎梏。对此分两种情形予以了考察: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二是夫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关系。其中夫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关系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和因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死亡又可分为夫死亡和妻死亡两种情形,其中在夫死亡而妻健在的情况下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比较复杂,因是否有子和子是否成年而不同。通过判决例的展示,可以观察到民国初期的夫妻财产制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是囿于当时社会状况的必然结果。但是这一时期较传统社会又有着重大进步,如扩大了女性固有私产—妆奁的范围、通过意思自治继续保留子已成年寡母的财产管理权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民国初期在追求两性平等上所做的努力,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中国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过渡。正是在民国初期理论和实践改革的基础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法典才得以顺利颁布和实施。 本文认为,民国初期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是两性平权法律的肇始,是新旧交替中的破冰攻坚之举,是“混合法”思想的法律实践,启示法制改革应基于中国民风世情和本土特色,顺势顺时而为,方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