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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社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抵押作为对物担保的一种形态,对抵押权人而言就特定物具有优先受偿性,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又使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其使用价值。因此,抵押制度作为“担保之王”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法理上看,《物权法》第191条因其集中地反映了抵押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从而成为抵押制度的核心条文之一。但该条只是从正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让与条件,对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并未作出回应,故不仅从其产生之初就在学界产生争议,在实践中也造成了问题与纠纷不断。随着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与实施,民法典《物权编》的编撰工作也在逐步展开,在此过程中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物权核心制度,对其进行整合与完善。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以及比较研究等方法,通过五个部分对抵押财产转让所涉效力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经由司法实践中的一则典型案例引出抵押财产转让所涉效力相关问题,并对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价值目标进行理论剖析;第二部分对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立法模式进行比较考察,并分析不同模式的优劣所在;第三部分经由规范分析,具体考察我国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立法发展及立法精神;第四部分在以上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对我国抵押财产转让中所涉各方当事人的效力与争议进行详细分析;最后第五部分对《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进行评析,讨论我国现行立法的合理性与其不足之处,并尝试提出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之方式。本文以期在民法典编撰不断推进之契机以及相关物权理论之探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寻求两者之间的契合点,使我国的抵押财产转让制度不断趋向合理化,有效运用于司法实践,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