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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航空旅客运输自身的特殊性,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不仅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同时,有关民用航空运输的国际条约也有关于航空旅客运输的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只有将前述三个方面的法源有关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有机地整合起来,才能形成完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由此也决定了做好此项整合研究工作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人是一名从事航空旅客运输的飞机驾驶员,职业使我在民用航空法(包括国内法及国际法)方面具有了一定的知识,同时对实务上如何处理航班取消、航班延误等问题也有所了解,因此当我攻读完民商法硕士学位各门课程并取得申请学位的资格后,即选定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研究》作为我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题目,经过一年的研究,形成了本篇论文。 本文在结构上除绪论和结束语外,分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现简要介绍如下: 绪论旨在说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研究”这一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目的。 第一部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概述。本部分分析研究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体系中的地位,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与特征,航空承运人及旅客权利义务,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研究旨在为进一步分析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责任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形成原因及主要表现。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履行拒绝、履行延迟、不适当履行等违约类型的主要构成要件及形成原因,并重点分析了常见且经常引起纠纷的三种表现形式:1.航班延误。我们重点分析了航班延误的法律构成,航班延误发生时承运人与旅客各自的权利义务,航班延误的法律后果及有关航班延误的赔偿问题。2.航班取消。一旦旅客购买了客票,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便宣告成立,航空公司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天气、机械故障、飞机调配、突发事故、成本核算等各种因素,常会造成航班被取消。3.机票超售。我们分析了构成机票超售的因素、相关各方责任及有关的赔偿认定。 第三部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责任。在此部分中,我们主要探讨和研究了航空运输合同违约的责任主体,主要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并分析研究了各种违约类型的法律后果。最后,我们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赔偿中的常见现象(飞机延误)作了具体的分析。 结束语提出了从道德与法制的双重角度预防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既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道德问题。因为其既涉及到合同签订、履行、违约等相关法律问题,也涉及到承运人或旅客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诚信问题。因此,本文建议有必要加强法律与道德双重环境的建设,以创造人人遵守合同,人人讲求诚信的社会环境,切实减少甚至杜绝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违约的问题,促进我国航空业又快又好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