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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并由法律赋予其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体。股东作为公司法人财产的提供者和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是股份公司创设、存在的基础和公司运作的理由。因此,公司无疑应以股东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仍是现代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在公司实践中,由于多数股东(印大股东)和少数股东(即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不同,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成为更易受到来自公司其他利益主体侵害的弱势群体。对中小股东股东权的保护是股东权保护中更应关注的问题。 在公司法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所构建的股东权体系中,股东知情权是一项对股东实现最终投资目的最为间接但却是最为基础性的权利。公司实践中股东的各项权利被漠视、被虚化或受到直接侵害,都始自股东知情权的缺失或受损.因此,加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成为中小股东股东权保护的重中之重。然而对于知情权这样一项极为重要的股东权利,中国公司法理论界、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对股东知情权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的粗糙和司法的缺位,使得中国本已相当薄弱的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更难以发挥作用,损耗着股东投资的热情,严重妨碍股份公司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者选择了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这一研究课题,目的在于构建起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理论体系,并对中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第一章对股东知情权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现代企业理论认为,由于现代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而赋予股东知情权,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以信息交流为内容的监控机制,是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这一内在痼疾的措施。股东知情权也是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现实中,公司的经营者为大股东所控制,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控制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虽然在法律上与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由于没有同等信息的支持,权利的含金量也就有了不同,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赋予股东知情权,可以弥补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能力之不足,保证其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含金量,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使股东平等原则真正得以实现。股东知情权是构筑完整股东权体系的要素,而且无论是自益权还是共益权,所有股东权的有效运行和实现都有赖于股东对公司有关情况的掌握和了解,股东知情权是保障其他股东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中国的市场环境不健全,股份制实践历史不长,系统地研究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对保护股东的正当权益,维系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保持中国资本市场的生机和活力,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有着根本性的意义。此外,股东知情权制度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民主制度在公司法领域的要求和体现。 本文第二章的研究遵循了从一般到具体和比较的方法。作者首先抽象了股东知情权作为一个权利类别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性质、内容、行使原则和分类,以为股东知情权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构造概念基础。股东知情权分为三类,即查阅权、质询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公司法中这三类股东知情权虽然内容各异,但都服务于股东采集信息的宗旨,知情权是其共同的法理基础.其中查阅权是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或账簿并能通过复制或誊写等方式取得所记载信息的权利,是三种知情权中股东最为经常行使的、最为基础性的权利,可以保证股东对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的经常性了解和持续关注。股东质询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在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期间就有关会议议程或会议目的事项向董事(会)或监事等提出询问,要求董事(会)或监事等给以说明的权利。相对于查阅权而言,质询权是股东通过查阅仍无法完全准确获知有关信息时的补充性权利,为股东充分理解股东大会议题所必需。而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股东基于法定事由,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权利,可以强化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补充查阅权和质询权之能力不足,是股东在力所不能及时诉诸法院的一种强有力的最后调查手段,是完整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作者在着重对外国公司法上的三种股东知情权具体制度,包括权利的内容、行使要件、方式、程序以及权利的救济等各个方面的详尽考察基础上,对中外股东知情权制度作了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 本文第三章在第二章中外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基础上,对中国公司法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作出了全面的检讨,提出了在中国公司法中完善股东查阅权、质询权和增加股东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的立法建议,并论述了建立相关的股东知情权保障机制问题.结语在总结全文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中国公司法中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还要依靠整个社会的股东知情权意识,其中法学家和立法工作者在其中发挥着先导性的重要作用,承担着权利意识启蒙者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