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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建国以来政治经济发展的诸多条件限制,我国地方法院的设置主要以行政区划作为依据。但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情况越发复杂,案件牵涉的跨多个地区的当事人也日益增加。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区划间发展的不平衡、诉讼牵涉关系的增加和复杂,不仅会大量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极易造成地方领导插手司法、法院审判受制于行政的诉讼“主客场”的现象,对于司法公平公正执行存在一定的阻碍。由于我国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上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主要以行政区划为划分依据的法院设置体系。但随着改革开放后形势的变化,这种制度的不足之处也日趋暴露。因此,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推动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的分离,已成为迫切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必要性。而在《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中,更是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可以看出,中央早已有决心建立跨行政区划司法体系。为此,必须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成功经验,对改革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这即是本文的成文目的所在。本文旨在探讨“跨行政区划法院”,共分四章。第一章内容为我国现行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的关系。通过对我国现行司法管辖制度的发展脉络的梳理,由此展开,进一步总结我国现行法院设置的现状,总体上概括这种体制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高度重叠,各地方法院的建立实质由地方人大掌握。同时,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和财政供给均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之下。种种原因造成了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形成,同时也带来了司法资源的不平衡分配与浪费。这就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内容为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制度和理论基础。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是确保司法权公正性、独立性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要求,这为改革提供了法理学上的依据。另外通过对国外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分析与借鉴,结合国内专门法院的设立经验与不足,并探索在现有专门法院基础上改革的可能性,旨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制度可行性。第三章内容为我国现行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中的问题,这其中主要是结合了我国先行设立的几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尤其是上海三中院的实际运行情况,分析运行中可能存在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问题,例如人民法院由谁产生的问题、法院人财物的管理问题、司法区划的划分问题、对法院的监督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第四章内容为完善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对策,旨在针对第三章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第一,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对试点的选择、设置和管理进行逐步的分析;第二,结合前文对国外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借鉴,提出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巡回法院体系,并对巡回法院的审级定位、设立、职能与权力进行一一分析;第三,完善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第四,建立司法系统多级人员财政保障机制,从而保障跨行政区划法院能够行使独立的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