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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合同形式的一种,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利益第三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多数国家法律都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予以接受和承认,很多国家都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制。目前我国民法以及合同法虽有关于第三人合同的提法,但只能算作“不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则,导致合同当事人及其利益第三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实践中最直接的表现就在于利益第三人没有直接请求权,由于请求权基础无法确定而没有权利独立提起诉讼,也没有权利独立向债务人主张给付请求权,这就使得第三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任何保障。虽然在我国的一些单行法中如保险法、海商法等法规中,有认可第三人的受益权的规定,比如保险法中承认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使其作为第三人而享有收益权。但是这些零散的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纠纷,建立符合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的合同法法律体系,为实践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提供现实意义的执行规范,填补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漏洞,而且对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和整体的私法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基本原理入手,并分析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通过现实案例以及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建立符合我国现有私法体系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以期在今后的民事立法中能够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