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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衡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这两大刑事诉讼目的的产物,是诉讼理想与司法现实之间矛盾的突显。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为了保障人权,除了保障一般公民免受司法不公正待遇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本文一开始便通过分析规则构建的理论基础,充分理解和把握了该规则构建的价值目标和利益选择,内容涵盖了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之间的利益抉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间的矛盾冲突,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的导向作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立法演进过程的罗列丰富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通过将具体内容逐条加以分析,侧重介绍新修改的条文,达到把握规则整体运行体系的目的。条文的进一步完善终于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以立法形式确认下来,一系列的条文解析逐步展开,呈现了我国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演变历程,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接下来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由立法方面的差异比较,引出分析各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形成各种特色的具体原因。美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最为完善的国家,显然在制度设计上拥有相当的优越性,通过采用绝对排除加例外规定的模式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而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显然也对该规则有明显的认可,对言词证据的排除采取了强硬的态度,相较于言词证据,其他证据的排除采用了自由裁量的模式,并设定了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的基准。德国和日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在审判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使得两国在排除规则的适用模式上十分类似,德国的权衡准则和日本的裁量排除均体现了这一点。两国的排除规则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显的体现,更多地体现在理论学说方面。通过分析各个国家的国情和诉讼体制,可以发现各国的规则和制度设计均有迹可循,过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结果并非是千篇一律的。各国针对自身的体系,量身定制了匹配的制度设计,在调查和审理案件的实践发展中,不断地将程序设计进行补充和改进,因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规则制度。在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理论导向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在充分吸收和学习各国的优越制度后,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中,提出与自身体系相匹配的发展计划和建议。现有的立法活动,已经为继续前进的制度发展创造了充分的有利条件。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加以限定,程序设计具备了相对完善的形态,我们要做的便是弥补规则的漏洞。新的条文若要付诸实践,必须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分析。要弥补制度的缺陷,既要继续完善规则的立法,还要对规则的实施设置制约机制,包括构建内部和外部的制约体系。另外,规则的配套措施能够大大强化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因而需要在实践不断检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