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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发展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得到认可,其作为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在我国也备受关注。基于兴趣,我选择该规则作为论题,然而自身水平是有限的,所以论述难免浅薄。文章共分四大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笔者认为,学界流行的对“非法证据”进行广义和狭义之分的观点值得商榷,要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严格、准确的界定,要对“非法与不合法”作出区分;在此基础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个完整的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前提认定机制有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无罪推定、沉默权、令状制度等等,所以该规则的存在体现了法律的文明。第二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际形态。由于各个国家的诉讼理念、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等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体现出不同的特色。文章对各国的排除规则进行了总体特征分析和成因分析,并进行评价。由于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具代表性,所以对美国的论述最为详细。联合国有关排除规则的规定,体现了世界范围内的融合。第三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我国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这一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虽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些涉及,但是由于规定的零乱、笼统、和缺乏可操作性,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都没有实际的意义,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是不存在的。所以,在我国目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严重,人民权利意识高涨的国情下,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势在必得。第四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构建。这部分是论文的核心所在。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选择合适的规则构建理念是前提,如何既能控制犯罪,又能保障程序的正义,要确立一种均衡考虑的思维方式。这种均衡要考虑到国家的政治开明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背景、犯罪率的高低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具体设置为:1、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是非法的言词证据、严重违法的实物证据、采用秘密手段、侦查陷阱获得的证据;2、不予排除的非法证据是部分非法的实物证据、例外情形下的非法言词和实物<WP=5>证据、毒树之果、对辩护方有利的非法证据。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了要有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外,还要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证明机制、制度保障制裁性机制,要注重立法与司法规定的协调,建立切实可行的惩治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