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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已导致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我国是世界第一渔业大国,但是伴随着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是渔业资源的逐渐衰竭,这种掠夺式开发是不可持续的,论文通过对国内外海洋捕捞业管理制度的分析对比,认为我国海洋捕捞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海洋渔业资源面临枯竭,近海鱼类种群数量逐年减少;二是近海捕捞能力已远远超过了可持续渔业所能够承受的水平;三是渔业生态系统已开始退化。这不利于我国海洋渔业及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从长期看将伤害渔民的利益。分析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海洋渔业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特性,渔民的盲目开发可能出现“公地悲剧”;二是海洋渔业资源资产具有负外部性,这就是渔民之间的竞争加剧,个人都力求获得正的经济效益;三是目前的管理制度降低了渔民遵守规则的积极性,管理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很少能估计渔民的诉求,一直采用政令的形式,渔民被动的接受,在政策执行中渔民无法看到收益也很难做到积极配合。要改善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使渔民获得持续性收益,必须进行现有海洋捕捞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吸收国外较为成熟的经验,改进我国的海洋捕捞管理制度。论文采用理论推理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的内涵及对其在国外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国外成功的实践和经验,认为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对于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渔业资源利用状况都有较明显的效果。结合我国海洋渔业的状况,认为我国海洋捕捞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应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海洋环境状况选择最适宜的解决措施。同时引入适应性管理的概念,基于适应性管理的提出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的三个变革取向,一是建立长期保护的适应性策略即渔业制度组合,即将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限额制度、禁渔休渔制度等海洋捕捞制度同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有效地结合起来,达到互相补充的目的;二是将适应性管理纳入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有利于组织大量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渔业管理中,形成政府、社会、市场整体互动的管理过程与公共行动网络;三是进行渔业社区管理,渔业资源使用者团体,主动地参与到渔业管理中,可以弥补渔业管理部门的传统管理措施的不足。基于适应性管理的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更适合我国渔业资源开发现状,建立和完善以渔业协会组织主体的渔业管理弹性网络,实施基于总可捕量前提下的社区捕捞配额制度,是我国渔业资源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