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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多年来,因学校体育而引起的学生与学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逐渐增多,学校由于畏惧高额的赔偿金额以及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往往对体育课采取一些消极的做法,取消或避而不上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内容,如单双杠,爬绳,软梯,肋木等,而这些作为学校体育课的一部分,对学生身体各部位的锻炼是其它项目无法取代的。甚至于有一部分学校是能不上体育课就不上体育课,或者随意将体育课改上其他课程,这些做法都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体育权利。为此,教育部2002年7月13日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无疑将会有利于保障师生双方的权益,从而有利于教学的顺利进行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但是,该《办法》只是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性法规,并未对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1999年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确立下来,“依法治教”、“依法治体”也由此有了宪法的依据,成为教育事业、体育事业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追求的目标。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属性——学生的体育权利是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通常认为一种权利从提出到切实保障并为人们所充分拥有需经3个阶段,即应有权利阶段、法定权利阶段、实有权利阶段。目前,体育权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及日本韩国等已进入实有权利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处于起步阶段。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竞技体育的基础,它在国家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环节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试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出发,从法律法规与学校体育的角度来探讨为何学生的体育权利受到伤害以及如何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从而维护学校、教师、学生三方面的权益,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切实推进学校体育中的素质教育和依法治教、依法治体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