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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发布。新协议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是市场纪律。第三支柱的目的,是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建立一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披露要求将便于市场参与者评价有关适用范围、资本、风险、风险评什程序以及银行资木充足率的重要信息。从国内银行业信息披露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还是银行业披露的形式和内容都与《新资本协议》中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国内的相关法规从广度上和深度上都未能涵盖《新资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且对使用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标准法、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如何对相关内容进行披露则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对五家国内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两家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准备境外上市的原国有商业银行的年报进行分析,发现在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主要集中于定性披露,定量披露远远不够。特别是对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动态管理技术的运用方而的披露量基本为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内银行自身实力不强,风险管理技术薄弱,历史数据缺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够完善,监管处罚措施不到位。为解决以上问题,规范和完善国内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工作,使之符合《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以满足监管层,投资者和社会大众对银行业的监控和掌握,达到在国外上市的信息披露条件,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提升自身实力,落实风险管理理念,学习国际先进风险管理技术,构建先进的信息系统架构,建立分层次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体系。已经或者准备在境外上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应该基本实行《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于国内上市银行,应该实行《新资本协议》中的核心部分;对于非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可不必实行《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而可仅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此外,监管处罚措施必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