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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契约时代的到来,人们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债权为代表的财产利益表现形式。债权自身所固有的价值属性和其存在的广泛性使得债权同其他非货币财产一样具有投资的功能,而且只有将债权纳入到公司的出资范围才能更好地充分发挥债权的投资融资作用。债权出资制度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具备了合法性的基础,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但是立法对于债权出资行为的肯定不是能够仅仅通过一两个法律条文所能涵盖完全的,该出资行为背后所涉及到的各项程序性的规定还应在立法中予以完善,所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当得到立法上的保护。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其不同于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性,其权利的实现不能为债权人所完全掌控,通常需要在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的基础上债务人具备偿债的能力和自愿履行债务的信用,这样也就在无形中增加了债权预期实现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债权用以出资的风险性。此外,民法中债权的类型多种多样,并非任何债权均能够用以出资,对于那些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的债权,不论是基于其自身的权利性质,还是法律的规定,抑或是公序良俗等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对其进行出资的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这些都是研究债权出资所应当考虑到的问题。鉴于债权出资较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相比所特有的风险性,立法中应当明确债权出资的各项保障性机制,细化债权出资程序,完善债权出资风险发生时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期设立一个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安全、高效的债权出资制度,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对于债权出资制度规定得较为笼统和模糊,对于债权出资的保障机制更是只字未提。本文正是以债权出资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从债权、债权出资的概念着手,进一步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债权出资的风险性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债权出资在立法规制上的不足为写作重点,提出债权出资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方式,以便于充分发挥债权出资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