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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尤其是跨国代孕,一直是当今国际社会难以解决的问题。自1970年美国代孕第一案“Baby M”案问世以来,代孕始终是社会、法学家与法院的热门话题。由于各国对代孕的立法差异与人们对组建家庭与经济收入的追求,跨国代孕成为庞大的、专业化的产业,并产生着丰厚的利润。随着跨国代孕数量的井喷,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问题的核心就是跨国代孕中的亲子关系确认。意愿家长寻求代孕后,代孕儿童出生国法院通常会作出亲子关系确认的判决或裁定,认定意愿家长为代孕儿童的法定家长。然而,该判决却常常无法得到意愿家长本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代孕儿童正是这一问题的最无辜的受害者。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10年将该跨国代孕中的儿童权益保护确定为专门项目,并为制定国际统一的跨国代孕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公约作出努力。此外,纵观各国判决趋势,从德国法院、法国法院到欧洲人权法院,承认跨国代孕域外判决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而决定判决结果的,通常是对公共秩序的适用。因此,公共秩序是跨国代孕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核心。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跨国代孕相关概念与背景的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跨国代孕的含义、跨国代孕的界定与其影响。跨国代孕是代孕的一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将跨国的标准确定为住所。第二节论述了承认跨国代孕域外判决的必要性。由于代孕问题的特殊性,跨国代孕会对各国的经济、法律与价值观产生冲击。拒绝承认其他国家已经作出的跨国代孕域外判决会导致亲子关系的不确定性,严重损害儿童的利益。因此,公共秩序作为拒绝承认的理由的合法性还有待商榷。从公共秩序的目的与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的要求来看,公共秩序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当前,各国承认与执行的态度也出现了朝着这一方向转变的趋势。第三节基于此引出了跨国代孕域外判决的内涵及特殊性,即其背后公共秩序的复杂性。第二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各国拒绝承认跨国代孕域外判决的情况。第一节从各国禁止跨国代孕立法的角度入手,分析禁止代孕背后的公共秩序,并简要介绍典型案例。世界各国对于代孕的立法存在很大差异,这主要是由各国对不同价值的不同保护程度导致的。有的国家认为代孕涉嫌物化女性与儿童,违背社会伦理;有的国家认为生育权应当得到保障,并且认为如果在代孕母亲自愿代孕的情况下,其人格尊严不会被侵犯。第二节从各国对于亲子关系立法的角度探讨各国拒绝承认跨国代孕域外判决的原因。亲子关系认定是跨国代孕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核心内容,也是承认与执行的主要目的。各国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主要有分娩、血缘、意思自治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四种标准。各国对亲子关系的不同规定也是导致代孕判决难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原因之一。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了跨国代孕域外判决从完全否认到有限认可的判决趋势。第一节从各国立法变化的角度,揭示出各国对于跨国代孕域外判决态度变化的基础原因。当前各国对于代孕的立法趋势为,完全禁止代孕的国家逐渐许可代孕,完全许可代孕的国家逐步规制代孕,二者在“有限许可代孕”的范围内趋向于达成一致。第二节首先分析了有限承认跨国代孕判决的发展趋势,其次介绍了有限承认的理论基础与判决思路。分割承认理论在涉外判决与仲裁中的适用日益增多,也是有限承认跨国代孕域外判决的理论基础。利益分析方法作为平衡公共秩序的方法,更注重人权保护,实质上是对公共秩序例外原则适用的限缩。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虽然出现了承认跨国代孕域外判决的趋势,但该种承认仅限于部分承认,即承认的范围被限制在意愿家长一方与代孕儿童有血缘关系,以及符合本国对于亲子关系认定的规定的情况下,违背本国法的部分仍然得不到承认。最后一节介绍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欧盟对于跨国代孕的最新立法进展,以及《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对于跨国代孕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从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跨国代孕域外判决的承认提出建议。第一节介绍了我国跨国代孕的旺盛需求,并概括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对于代孕的态度。基于此,提出应当适度放开对代孕的限制的建议,并针对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提出有利于跨国代孕境外判决的承认的立法措施。最后,我国应当积极参与该方面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并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尽量做到有限承认跨国代孕域外判决,以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