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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春秋》虽中衰近千年,但其法律思想也曾多次受到重视,并一度形成了“春秋决狱”的司法形态,足见其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又鉴于后世对《公羊春秋》多偏重以例解经,太过破碎,于是在此作宏观分析以为增补。本文共有四部分构成:为后世立法的法律观;“经”与“权”的法律方法论;“拨乱世,反诸正”的核心法律观念;《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评析。第一部分,证明《春秋》为公羊学家观念上的法,进而阐述了该法以“属辞比事”为表现的事实,以及不得不以此为表现的原因。《春秋》区别于其他典籍的地方就在于它具备“正是非”的特点,即《春秋》是确定“是非”的模范。而《春秋》在“正是非”之后又有诸如“大”、“贬”、“绝”等一系列的赏罚措施,这便可以初步证明《春秋》能为法的可能。并且《春秋》所包含着大量的“礼”的成分,使得《春秋》在“礼”、“法”不分的儒家,尤其是公羊家看来就俨然成为了法律。《春秋》既为万世之法,则必有其法的表现形态。一目了然,《春秋》寓立法于“义例”之中,且“义例”之间前后贯通相续,又满含着法律的意味。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春秋》法律思想的“经”、“权”构架体系所致。第二部分,说明了《公羊春秋》这一法律思想方法论中的“经”、“权”体系确立的基础及其在内、外两个维度上运行的状况。《公羊春秋》“经”、“权”权构架体系是非常明确的,即“经”、“权”的对立、调合。不过,此间之“经”、“权”绝非是虚无缥缈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地落于这部法律的规则或者说判例之上的,且一切与本法不相干者皆不可以称为本法之“经”、“权”。与此同时,其“经”、“权”体系又存在着内、外两个不同的维度,这使得《公羊春秋》无论是在处理其各自规则或者“义例”间的内部关系上,还是它与案件事实的外部关系上,都无法抛开整个“经”、“权”体系的控制。于是完全可以这样说,“经”、“权”体系统摄着《公羊春秋》关于法律的整个内容。第三部分,着手确定《公羊春秋》最关键性的义例以阐明《公羊春秋》的核心法律观念,并一分为三地进行了分析,指出《公羊春秋》就这些问题的法律解决办法,以及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已知《春秋》以春秋史为依托,则其最关键的案件事实也当然地只有一点,即“乱世”。由此向下,一分为三,其一为“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再其一为“君若赘旒然”,又其一为“无道”,而究此三者无不是为了明晰“乱世”这一点。第四部分,总结《公羊春秋》中法律思想的有益部分,并跳出儒学范畴以《公羊春秋》法律思想所要表达的强大价值观为突破,揭示《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致命缺陷。前面关于《公羊》的法律思想的阐述几乎是在全面认同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需要总结《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影响以及对后世的启示。然而认同本身并不能弥补缺陷,《公羊春秋》强大的价值体系所导致的说理的空洞化,及其与“经”、“权”体系所共同产生裁判者与被裁判者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构成了《公羊春秋》法律思想的严重缺陷,也成为了《公羊》在其后几千年中日趋式微这一现象在理论上的重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