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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制度不仅是中国封建专制社会行政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也是古代诉讼法律和行政法律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官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历程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文明和法制文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内涵也在这一制度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中国封建社会,唐代的诉讼制度得到比较完善的发展,其中法官责任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在唐代定型,成为一个细致严密、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对于刑罚这一方式都当作惯常的手段采用。如《唐律疏议》中:“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但刑罚的运用往往是法官行使职责的一部分,那么法官是否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于刑罚能否有效合理的运用就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封建统治者设立法官责任制度,要求司法官吏审判案件必须依法裁判、依法行事,不得枉法裁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本文立足于唐代的法官责任制度,以概念的界定为理论上的切入点,对司法与法官进行了现代及唐代不同时期的不同界定。对唐代法官责任承担的渊源进行系统的阐述和梳理,在唐代的律典文献中的规定加以总结,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唐六典》、《唐大诏令集》等典籍中。从唐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内容来说,以中央和地方的标准进行主体上的划分,分为中央司法机关与对应的法官、地方司法机关与对应的法官。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包括受理中的法律责任、审判中的法律责任、执行中的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等。每一项法律责任的内容又并不是单一的种类,包含不同的情形。有权必有责,即使在中国古代对于法官的责任追究也有相应的机制。一是在追究的责任形式上,可总结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几类。每种责任之下又有所细分;二是在追究的机构上,在唐代,一般法官责任的专门追究机构为御史台,但皇权以及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也有追究责任的权力。作为古代一项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唐代的法官责任制度有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同时也对唐代一朝产生了重大影响。当下现代法官责任制度也在不断探索改革完善,总结唐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价值,结合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唐代法官责任制也有新时期下的思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