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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发生的公司舞弊、欺诈案件说明公司治理现状有待改善。随着《萨班斯法案》的通过,国外对于公司治理中内部检举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和学理研究形成一个新的高峰。
内部检举人指的是属于或曾经属于组织的人员与该组织具有一定联系,发现组织或者组织成员涉及或可能涉及他所认为不法、不道德或不合规矩的行为,主动向组织内部或外部可能采取行动的人员或机构披露资讯的人。内部检举人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告密者类似,但本质上无论从主体范围还是主观目的都完全迥异。内部检举人对于减少公司欺诈、防止商业贿赂,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际过程中,内部检举人经常面临着来自企业内部操纵不法行为发生人员的报复。为了鼓励潜在的内部检举人积极检举、披露公司内部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通过身份匿名、法律责任的豁免、报复行为的有效认定等一系列机制对内部检举人形成有效保护成为该制度能否有效运行的根本。不可否认的是,公司员工不正当的检举行为有可能损害公司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检举行为才属于受保护的内部检举行为;内部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必须有合理的相信公司、组织内部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不法行为;并且内部检举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除非存在特定的情况,内部检举人对于不法行为的检举须经过公司、组织内部的处理程序才能向组织外部更广大范围内的群体进行披露。
中国公司治理的困境召唤我们学习、引进内部检举人保护制度,这也是中国公司参与全球竞争的法制要求。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从《公司法》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检举人保护制度应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