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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与适用,规定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4条,该条构建了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即以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为一般原则,并赋予夫妻双方有限的意思自治,如夫妻间存在准据法的选择,则适用该准据法作为夫妻间财产法律关系判断的依据。该规则为如何处理国际私法视野下的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纠纷给出了较为完整的解答。而夫妻财产关系兼具内部属性与外部属性,夫、妻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情形不仅存在于理论分析的可能性之中,商事交易型社会亦为夫或妻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创造了平台,随着跨国交易与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纠纷随之而起,该复合型法律关系的案例于司法实践中亦日益增多,《法律适用法》第24条能否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如何确定同时涉及夫、妻、第三人三角关系的多重法律关系之准据法,无论是《法律适用法》本身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均未对此予以正面回应,故而这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以《法律适用法》第24条为中心,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适用存在两种可能:其一,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其二,适用夫妻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继而对该复合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而言,解决相关纠纷时亦存在两大疑问,即夫妻共同属人法能否对该第三人产生效力,以及该夫妻通过意思自治合意选择的准据法能否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同时,常见案例中,区分是否因特定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而引起相关纠纷,亦可能对准据法的选择与适用产生不同的影响。以这一思路为出发点,本文以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为夫妻共同属人法、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为夫妻双方合意选择的法律作为两个基本面展开讨论,并选取了几则较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借以结合对夫、妻、第三人间的因特定标的物、非因特定标的物引起的纠纷之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与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冲突法语境下,夫妻财产关系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不仅存在于理论之中,亦有大量司法案例这一现实基础作为支撑,同时《法律适用法》第24条对第三人的立法空白,使得涉外夫妻财关系准据法与第三人的关系这一问题的讨论并非形而上学,具有现实意义。第二章、第三章为本文的主要章节。其中,第二章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共同属人法与第三人”,在该章节中,首先对如何解释与认定“共同属人法”予以阐述,问题的讨论以各国属人法的立法沿革为出发点,亦最终回归到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本身,着重于“经常居所”与“国籍”的解释与认定。在以夫妻共同属人法为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的案件中,司法实践的观点主张依夫妻财产法律关系、合同或物权法律关系之不同而分别确定其准据法。这种裁判思路实际可能会造成对同一标的物适用不同准据法的割裂局面,同时,亦可能无法兼顾善意非交易夫妻一方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益。纵观域外立法,对该类问题大体采取了适用同一准据法的立法态度。而相较于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合同关系准据法、法院地法亦或最密切联系地法,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解决该问题的准据法规则无论在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亦或从复合型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都更具合理性。在非因特定标的物引起纠纷的案件,以涉外夫妻债务承担最为典型(不包括存在特定担保物的情形)。夫妻债务的归属与分配,本质仍围绕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为保持夫妻各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统一,涉外夫妻债务承担问题应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作为依据。同时,债权人于冲突法语境下利益的保护可通过在订立合同时,要求非举债配偶方在协议上签字明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解决。第三章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意思自治与第三人”,在该章节中,首先对如何解释与认定“意思自治”予以阐述。该小节的论述通过结合实践案例与各学术观点,着重于对“主要财产地”的认定与解释,及对何种情况下构成所谓的“夫妻财产协议”予以分析。同时,夫妻意思自治选择的准据法能否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亦应区分在夫、妻、第三人间的纠纷是否因特定标的物而引起。如夫、妻、第三人间的财产关系围绕特定标的物而展开,该意思自治应恪守相对性的原则,夫妻合意选择的准据法不应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此时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进行裁判。对于夫、妻、第三人间非因特定标的物产生的纠纷,应尊重夫妻间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的活力与自由,除非适用该准据法有违反公共秩序之嫌,或系出于夫妻双方间恶意避债之目的,否则应以该准据法作为夫妻债务归属与分配的依据,并能借以对抗债权人。第四章为全文的小结,系为本文的概括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