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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确认是亲子法最核心的问题,也是监护、抚养、继承等关系的前提,是人的一种最基本的生存关系。由于婚外性关系、强奸、通奸、抱错婴儿等事实的发生,与亲子关系确认的有关问题日益凸显。然而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却是我国《婚姻法》立法长期的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规范相关法律适用,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构建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究其实质,就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立法,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首要原则,同时平衡血缘真实及身份安定两个亲子法原则,兼顾保护子女的亲权、男女生育权的平等。亲子关系诉讼属身份关系诉讼,虽然血缘的联系是基础事实,但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我国婚姻法重亲子间权利义务的规范,但作为权利义务基础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非常不健全,仅仅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的司法解释与针对个别案件的批复,许多纠纷因而无从解决。《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确认之诉的证据规则,是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走入立法的破冰之举。但是此司法解释仍不涉及亲子关系确认的实体法内容,且内容粗浅,规定不合情理。因此,在立法中系统构建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亲子关系确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多个国家得到了确立。经过多个时代主流价值观的更替,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也随之发生了诸多变化。在众多国家中,我国立法可以与德国、美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家进行参照,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确定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进行体制创新,完善立法,加强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