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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中基金黑幕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也危及了基金业的正常发展,这突显了我国投资基金监管的不利。因为基金管理人自身无法克制私利的追逐,政府监管必须加强。随着世界投资基金发展的大潮流,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然而,其间虽然我国投资基金监管已有所加强,但远远落后于基金业的发展速度,导致监管的滞后和被动。同时,法学界对投资基金监管的研究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大多成果浅显而零散,不深入不系统。有鉴于此,作者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研究基金业所存在的问题,系统地构建我国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体系,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投资基金监管多项法律制度建议。作者研究的主要内容结构遵循总论与分论的逻辑体系,共分六部分,前两部分属于总论部分,主要研究目标是确立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内容。后面四部分属于分论部分,主要针对投资基金监管中具体法律制度的创新。首先对投资基金与投资基金监管的一般理论作了分析,为全文的研究打下基础。在分析了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之后,又划分了投资基金的种类并明确了投资基金的作用,为了使投资基金的范畴更加清晰,本文又对投资基金与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进而界定了投资基金的主体法律关系,回顾和展望了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在分析了投资基金的一般理论之后,确立了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借鉴。为了确立政府监管基金业的正当性、合理性与正确方向,作者分别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分析了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外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审视了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总体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的建议:正确定位政府在投资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强化自律组织在基金监管中的作用,健全投资基金监管立法体系。在对投资基金监管基本理论的研究之后,作者有针对性地对多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制度包括: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投资基金监管中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对这些制度的研究都遵循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理论的说服力,也注重了实践的应用性。作者对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基本内容的界定,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者指出: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资基金本身的市场准入、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外资的市场准入。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应从以下方向进行改革: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的标准有待降低,基金市场主体有待向多元化发展;基金经理的从业资格有待在投资基金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中明确;基金市场退出机制有待更加细化;政府与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协调。对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首先分析了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一般理论,其次从总体上对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做出了选择,最后提出了完善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性建议。作者指出:我国在采用美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应明确界定基金关联人的基本范畴;完善独立董事监管法律制度的同时,建立董事回避制度;特别完善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托管人的监督作用;形成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作者对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侧重于价值定位和改革方向,指出: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并不等同于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单独进行研究;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不容否认,不能被取消;我国现行投资基金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弊端,需设计完善的报酬体系、建立权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来完善该制度。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一般理论分析、基本原则、现状分析和完善建议。研究指出:强制性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有效市场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形式性原则主要包括规范性和易解性原则;鉴于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立法,进一步发挥网络信息传递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基金信息监管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基金公司管理人员和基金投资者的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投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