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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吸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在我国常有发生,而且发案率有逐步增高的趋势。我国的新闻媒体也时常报道由吸毒驾驶行为所引起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件,人们更是对这种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的行为深恶痛绝。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毒品和人均汽车保有量都在不断的增加,吸毒者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可能性也越来越高。吸毒驾驶行为如今已经成为又一严重威胁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我们要将这种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纳入到刑事法律规制的范围之中,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文章首先对吸毒驾驶的内涵进行探讨,在对吸毒驾驶行为中的吸毒概念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之后,介绍了学界对于吸毒驾驶概念的不同定义,并在此基础之上加上笔者自己的理解,对吸毒驾驶行为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明确了吸毒驾驶首先是一种药物滥用行为,即出于与医疗实践活动无关的、大量的、反复的使用具有依赖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仅为满足个人的身心需要或出于娱乐等非医疗目的的使用;然后又说明了将出于医疗目的使用具有依赖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排除在吸毒驾驶概念之外的理由。其次,文章从吸毒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刑罚应罚性和入罪后预防犯罪的有效性三个方面入手对吸毒驾驶行为的入罪根据进行了分析。在危害性的介绍中:列举大量的数据和案例说明吸毒对于安全驾驶有严重的影响;吸毒驾驶案件的发案率高;吸毒驾驶行为侵害到了重大的法益;吸毒驾驶行为人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在刑法应罚性的介绍中:分析了现行行政法模式已经难以有效的规制吸毒驾驶行为;现有刑法罪名体系也难以涵盖吸毒驾驶行为。在预防犯罪的有效性中:通过对醉酒和飙车行为入刑后预防犯罪有效性的介绍,为吸毒驾驶行为入罪提供了借鉴。最后,文章对吸毒驾驶行为入罪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设想:一是对吸毒驾驶行为入罪的罪名定位进行探讨、对构成犯罪的范围进行界定,提出吸毒驾驶行为应该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之中;二是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对吸毒驾驶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探讨;三是对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吸毒驾驶行为入罪的法定刑配置进行借鉴,然后提出自己对我国吸毒驾驶入罪法定刑配置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