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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限制是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对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研究也不例外。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争论自私有制形成至今数千年来,从没有停止过。今天,不动产财产已成为公民私有财产中最为重要与最具保值价值的财产。与此相应,公民对私有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法律保护的意识也与不动产财产的增值一样与日俱增。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在改善生活居住条件的同时,对城市的美化、生态环境、公共设施以及便利的服务设施等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项目的建设几乎无一不与公民不动产财产权的变更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也是城乡房地产开发的前奏曲。政府在推动各项重大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私人不动产财产造成限制甚至剥夺。为了城市的发展、经济的腾飞、城市的美化,许多公民被迫以牺牲他们的不动产财产权为代价。不动产财产领域成为政府公权与公民私权冲突最突出,表现最为激烈的领域。随着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政府面临来自公民的维权挑战日益增多。政府、建设者与公民不动产财产权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越来越多,程度越来越严重。这种冲突与矛盾,不仅延缓了公共设施建设之速度,而且无形中催化了政府与老百姓之间对立的程度,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威信,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与此同时,随着不动产财产的私有化,不动产财产相邻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也与日俱增。面对这一新挑战,我们的法律必须做出应对。
保护公民不动产财产权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以及公民私人不动产财产权之间的矛盾,实质上都是围绕着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而展开的。对公民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的保护是不言而喻的,但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于是,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界限就成为政府公权与公民私权争执的焦点,也成为公民私人权利的界限。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如何兼顾保护公民私有不动产财产权以及协调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私人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公民个人在不动产财产领域的自由空间,如何限制政府对私权利的过度干预,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公法与私法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宪法与物权法的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重大社会问题。对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态度与立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我国立法的进展,也将影响不动产财产权人对财产的信心,最终将影响我国不动产财产法律制度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此,对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全文包括绪论及六章内容,计30万余字。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绪论。这一部分主要阐述论文选题的意义及研究背景;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现状,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指出加强研究的必要性;明确本文研究的指导思想与目的;交待本文研究的技术路径、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第一章: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相关概念辨析。通过对不动产、财产、财产权、财产所有权、不动产财产权等相关联概念的界定,指出不动产财产具有的与动产不同的特性及其对本文研究所具有的意义;不动产财产权自由是不动产财产权人自由地取得不动产以及自由地行使不动产财产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它是不动产财产权人免受政府权力侵害或干预的最低底线。不动产财产权自由包括公法--宪法意义上的自由与私法--民法意义上的自由。不动产财产权限制包括公法对不动产财产权的限制与私法对不动产财产权的限制,二者的含义与作用是不同的。自由与限制永远是一对矛盾。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自由,但为了自由必须给予限制,限制是为自由所必须付出的代价,限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对不动产财产在公私法上定位的论述,指出强化我国不动产财产权的私法定位,将有助于公民不动产财产的法律保护以及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我国私法规范体系的建立。同时,对不动产财产权的调整不仅是私法的任务,也是公法包括经济法的职责。
第二章: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历史演变。通过对西方历史上各时期从古罗马开始到中世纪、近代到现代西方国家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发展演变,揭示不动产财产权的形成、不动产财产权行使自由与限制在各历史时期的表现特征、现状与将来发展趋势。指出:土地等不动产是财产所有权观念及所有权制度形成的主要原因或前提。只有当个人持有土地以后,他才可能享有绝对的排除他人影响的支配权,整个社会在个人完全占有土地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种占支配地位的绝对所有权观念。罗马社会一方面肯定所有权的绝对性,保护所有者对不动产财产任意支配的权利,但同时,为国家、社会、宗教以及他人利益也对不动产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是为维护社会和公共秩序所必须的。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所有权。封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对土地等不动产财产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有着重大的影响,私人行使财产权利的自由受到极大限制。近代西方私有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各国宪法、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近代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神圣性、绝对性也给社会带来了危害,迫使人们对此进行反思。20世纪以来,在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的影响下,各国大抵通过公法与私法对不动产财产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不动产财产权社会化的程度愈来愈深。不动产财产权已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多的意味着责任。中国古代法律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大多围绕着土地所有权展开。历代统治阶级无不把对土地的管理作为其维持统治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手段。新中国成立后,在一切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观念下,私人财产所有权服从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公民私有不动产财产权未能获得应有的重视。当今中国应立足于本国的情况,既不能一味追求西方所谓的财产社会化的做法,也不能不顾全球化背景下的财产权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基础。通过分析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的法理依据,指出不动产财产权自由是个人自由的基石;不动产财产权自由有利于不动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与配置;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不动产财产权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通过论证、分析不动产财产权限制在经济学、法哲学、法理和宪法上的依据,指出对不动产财产权的限制有其必要与必然性。自由与限制不可偏废,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都是需要付出代价与成本的,对此需要权衡利弊。不动产财产权自由是一个基本原则,不动产财产权限制的目的在于弥补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的不足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对不动产财产权限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宪法审查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比例原则、平衡原则等。
第四章:不动产财产权的公法限制。公法包括经济法对私有不动产财产权的限制是不动产财产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为严厉的。既包括对不动产财产权范围的限制(如对取得主体与取得客体的限制),也包括对不动产财产权使用的限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管制(如分区规划管制、文化古迹及环境生态保护对土地使用的管制)、房屋建筑管制以及不动产交易、租赁管制等方面。公法对不动产财产权限制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如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准征收、不动产课税等措施。公益征收是公法限制措施中争议最大的问题。通过对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公益征收在宪政与司法实务中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演变以及不同观点的介绍,对西方公益征收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以期对我国不动产财产征收制度有所借鉴;通过对美国准征收理论的介绍,将不动产财产权限制的新理论引进我国,开拓我们对征收制度的更深层次的理解,并对我国客观上存在的不动产准征收问题进行检讨与反思。
第五章:不动产财产权在私法上的自由与限制。不动产财产权在私法上的自由包括不动产财产权在物权法上的自由、在契约法上的自由以及不动产财产权之法律救济。不动产财产权自由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但现代时期各国私法对不动产财产权已提出了更高层次的限制要求。不动产财产权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财产权限制的理论与规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限制理论、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容忍义务以及私妨害侵权理论业已成为各国法律的重要内容。法律制度的创制(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越来越关注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以及平衡各方利益。相邻关系中,以一定的限制为代价,为所有权人自身创造了更多的利益。通过研究表明:对不动产财产权的限制并非法律对不动产财产权的任何轻视或贬低,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不动产财产权的制度价值。
第六章:我国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的法律检讨与建议。提出树立正确的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观;指出我国不动产财产权限制应选择的模式;通过对我国的不动产财产权制度之法律规定包括公法与私法中存在的不足与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与检讨,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现代时期,不动产财产权与财产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使社会和人民之间达到更加的和谐。因此,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目标是,保证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过上一种人类应有的生活,即使不能满足个人的所有需要,至少也要在合情合理的可能范围内满足个人最低限度的需要。任何法律的变革以及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必须从上述目标中找到终极依据。